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黃翊珊即逢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