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
鑫大工程行即游淑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