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 聲請人
- 陽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花│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壹佰肆拾伍萬元 │HLA三六一四一│0232││ │門諾會醫院法定代理│蓮分行│││0│0013││ │人黃勝雄│││││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