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 聲請人
-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元准以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新台幣二百八十三萬元於鈞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該提存金之利息損失過失,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前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