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 聲請人
- 金泰鋁材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永順即嘉盛企業社
-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五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