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銘
- 訴訟代理人
- 彭鈺紜
- 被告
- 如虹玩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五六巷三八號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廿六巷六號五樓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五二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