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被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