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新台幣捌佰肆拾肆萬 參仟柒佰柒拾肆元,准以面額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為 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八百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四元 ,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該假扣押之本案訴 訟曠日費時,致該提存金之利息損失過大,亟需領回前開提存物,並請求以面額 八百五十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