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金泰鋁材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永順即嘉盛企業社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九十 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五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