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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金泰鋁材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永順即嘉盛企業社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五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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