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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
金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東方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花蓮市○○路五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原告與被告前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三月間簽訂「礦石委託合作開採合約書」,並自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約定被告提供其所有坐落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和仁地方採礦執照台濟採字第參壹伍捌號礦區內第十號採掘場及第十五號採掘場兩處,由原告受託開採,並提供礦業用地及炸藥庫等,而原告所應支付給被告的管理費用,則以下腳料每一公噸新台幣(下同)五元,並約定每個月開採總數量以不低於一萬公噸為基準,如開採總數量不及一萬公噸時,其管理費用仍按一萬公噸計算,時間自七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一年四月一日止,共三年,得延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換言之,原告每個月至少須支付五萬元的管理費,迄八十五年五月間止,原告共計已支付被告四百三十萬元。此外,原告另於七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分別以支票給付被告八十萬元及七十萬元之訂約金,共計一百五十萬元正,總計原告已支付被告五百八十萬元。詎於契約成立生效後,原告欲前往該二處採掘場開採,卻屢遭台灣省林務局巡查員制止,以該二處採掘場為禁止開採區域為由,禁止原告開採礦石。經原告向被告反應此一事實後,被告承諾會與主管機關協調、溝通,期能解決此一問題。原告不疑有他,仍按月支付管理費用,並督促被告儘速處理,惟被告一味藉詞推託,致使原告始終未能順利開採礦石。迄至八十五年六月,原告眼見遲遲無法依約進行開採,遂停止繳納管理費用,並積極與被告商討善後事宜,但均無具體結果。迨九十年三月二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出席原告公司改組籌備會時,承諾解決該合約事宜,惟迄今仍未解決;㈡依兩造簽訂之「礦石委託合作開採合約書」第五條約定,合約期滿時,所收到訂約金合併一次退還。茲本件合約不僅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無法履行,而且合約已期滿,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已收之一百五十萬元定金。查本件合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給付不能,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爰以原告已支付被告之管理費肆佰參拾萬元充為損害賠償。縱認被告未能依契約之本旨提供給付,造成給付不能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則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為對待給付,即原告無需支付管理費用給被告,惟原告自七十八年四月起至八十五年五月止,均按月支付給被告管理費用五萬元,共計八十六個月,總金額為四百三十萬元,原告亦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返還五百八十萬元予原告,及自被告收受本件訴狀繕本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㈡原告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簽訂之礦石委託合作開採合約書、支票、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統一發票、台灣省礦務局七九礦東三字第0二二九七四號函及七九礦東三字第0一七二九六號函、行政院農委會花蓮林管處新城工作站函文二件、原告公司改組籌備會紀錄、新店郵局第一五二號存證信函、邱六郎律師函、林武順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所主張「礦石委託合作開採合約書」第五條之約定情形已經成就,及被告受有按月給付管理費之不當利益等事實,即堪認定為真正。至原告所主張被告就其未能提供採掘場予原告使用之情形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遽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礦石委託合作開採合約書」第五條約定、及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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