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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陳義元

  • 原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 被   告 華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 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壹拾肆日內補 繳不足之裁判費八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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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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