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御花園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相對人
-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十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0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該事件,已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書、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取權人同意書、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
~B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