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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
益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鑫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二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二二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調閱調閱前揭假扣押卷宗及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號卷宗查閱無訛,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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