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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大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雄
送達代收人
李祖麟律師
相對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介民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三九號執行事件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所有,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三九號執行事件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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