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耀賢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李建隆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二九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曾就原告向本院起訴,曉諭原告提出何以本院有管轄權之說明,原告陳稱被告花蓮分公司為被告時本院即有管轄權,但被告抗辯該部分非屬分公司業務,且雙方勞動契約有管轄權(台北地院)之約定,兩造就此並無爭執,本院自當依法移送,被告自為該本公司而非花蓮分公司,亦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