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賢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訴訟代理人
- 許崑寶
李建隆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二九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曾就原告向本院起訴,曉諭原告提出何以本院有管轄權之說明,原告陳稱被告花蓮分公司為被告時本院即有管轄權,但被告抗辯該部分非屬分公司業務,且雙方勞動契約有管轄權(台北地院)之約定,兩造就此並無爭執,本院自當依法移送,被告自為該本公司而非花蓮分公司,亦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