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四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陳順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從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臺灣花蓮自強外役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冬
- 訴訟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暨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備註:請兩造就原告甲○○是否已領取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部分表示意見,並提出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