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被 告 台灣嘉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平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嘉陽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 九九巷十號一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抄附繕本,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