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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二一號

指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己○○

右聲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為己○○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又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監護人之選定事件,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己○○經貴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且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順序之人為監護人,爰經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為此聲請貴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會議記錄,並訊問甲○○、乙○○,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爰依首開規定指定甲○○為己○○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 蕭廣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監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