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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行
債務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裁全字第79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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