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胡鎮埔
法定代理人
之5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七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物,即中國農民銀行中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七張 (號碼FB311503、FB311504、FB103392、FB103393、FB311505、FB311506、FB103394)面額共計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正,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經核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七號全卷、相對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無誤,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官 郝燮戈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