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林碧玲
- 法定代理人李文漢、紀溫杰
- 原告鼎極機電系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甲○○○○○○、乙○○、弄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鼎極機電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漢 被 告 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溫杰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弄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9,830元 ,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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