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楊碧惠
- 當事人甲○○○、永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甲○○○ 原 告 永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原 告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前列三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秋芬 被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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