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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楊碧惠

  • 當事人
    甲○○○永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甲○○○ 原   告 永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原   告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前列三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秋芬 被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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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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