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經核閱卷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