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翔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官 郝燮戈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