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翔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法官 郝燮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