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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張黃菊

  • 原告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即 債務人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裁全字第79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債務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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