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即
- 債務人
- 廖炫舜即悅盛企業行
- 債務人
- 相對人即
- 債權人
- 順益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裁全字第79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