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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泉
相對人
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邦
相對人
甲○○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欲通知相對人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但所寄之存證信函均遭遷移不明退回,爰依法請求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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