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 聲請人
-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友泉
- 相對人
- 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邦
- 相對人
- 甲○○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欲通知相對人佰事可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但所寄之存證信函均遭遷移不明退回,爰依法請求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