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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王鐘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告
永展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談
被告
森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即森隆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被告
甲○○
被告
台灣省國內輪船花蓮聯合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清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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