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鐘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忠律師
- 被告
- 永展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談
- 被告
- 森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即森隆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華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台灣省國內輪船花蓮聯合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