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永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蔚融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李秋旺即信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