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鼎極機電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漢
- 被告
- 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溫杰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弄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甲○○○○○○、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9,83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