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號
- 原 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阮慶文律師
- 被 告
- 肯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爭執之檢體OGUMA水美媒經送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鑑定,該院初估鑑定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本院於95年4月11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繳納鑑定上開費用,該通知業於95年4月13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致訴訟無法進行,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21萬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