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又其中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4年4月6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慶豐工程行與原告簽訂爆材買賣合約,慶豐工程行並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以供給付上開貨款之用。詎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惟辯稱:伊目前無資力清償上開票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爆材訂購合約一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 │
│            │ (新台幣) │              │        │ 起算日       │
├──────┼──────┼───────┼────┼───────┤
│94年3月31日 │1,101,340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0000000 │94年3月31日   │
│            │            │花蓮支庫      │        │              │
├──────┼──────┼───────┼────┼───────┤
│94年4月5日  │437,961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0000000 │94年4月6日    │
│            │            │花蓮支庫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