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陳燁真
- 當事人甲○○○、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甲○○○ 永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原 告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被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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