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達欣隆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伍萬元 │GC一一0一九0│1600│ │ │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八 │6801│ │ │ │ │ │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