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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陳雅敏

  • 原告
    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達欣隆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伍萬元     │GC一一0一九0│1600│ │ │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八       │6801│ │ │         │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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