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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長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新台幣)│ │├────┼───────┼─────┼─────┼────┤│江玉芳 │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4月30 │叁萬肆仟柒│058767 ││ │作社主里分社 │日 │佰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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