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長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新台幣)│ │├────┼───────┼─────┼─────┼────┤│江玉芳 │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4月30 │叁萬肆仟柒│058767 ││ │作社主里分社 │日 │佰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