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2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224號

債權人
蕭錦銘即嘉樺鋼鐵企業社
債務人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群桔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本(須可辨認公司設立最新情況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②請釋明簽單人林金福與債務人群桔營造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據。」,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