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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4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341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承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承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5月5日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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