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1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3月28日至122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2年4月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萬元②2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2年4月4日起至112年4 月4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9月3日②95年10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1,875,626元②1,885,3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1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權利│ 所有 ││ │縣 市│ 鄉鎮 ○ 段 ○○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範圍│ 權人 ││ │ │ 市區 │ │ │ │ │ │ │公尺││ │├──┼───┼───┼───┼──┼─────┼─┼──┼──┼──┼──┼───┤│001 │花蓮縣│吉安鄉○○○段│ │0000-0000 │建│ │ │70 │全部│丙○○││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412號│├──┬──┬────┬───┬────┬─────┬───┬─────────┬──┬───┤│ │ │││建築式樣│ │ │附 屬 建 物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 基地 │主要建築│ 建物面積 │合 計├───┬──┬──┤權利│ 所有 ││ │ ││ 坐落 │材 料 及│(平方公尺)│ │主要建│面積│面積│範圍│ 權人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單位│ │ ││ │ │ │ │ │ │ │及用途│ │ │ │ │├──┼──┼────┼───┼────┼─────┼───┼───┼──┼──┼──┼───┤│001 │1389│花蓮縣吉│慈安段│住家用、│1層 42.79│138.94│陽台 │16.8│平方│全部│丙○○││ │ │安鄉中原│1080 │鋼筋混凝│2層 42.79│ │ │ │公尺│ │ ││ │ │路1段279│-0014 │土造3層 │3層 42.79│ │ │ │ │ │ ││ │ │巷1號 │地號 │樓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10.5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