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3號
再審上訴人 甲○○
再審被上訴人 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上訴人對二審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3號
再審上訴人 甲○○
再審被上訴人 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上訴人對二審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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