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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號

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海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告
南濱砂石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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