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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告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聲請費用,嗣因被告異議而將其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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