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