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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貝侖有限公司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貝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東順電氣工程有│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2月6日 │21,000元 │049041 │1567-1 │ │ │限公司廉興蓉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 │里分社 │ │ │ │ │ ├──┼───────┼───────┼───────┼───────┼─────┼────┤ │002 │花新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95年3月31日 │16,958元 │SC0000000 │00000000│ │ │司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3431 │ │ │ │分行 │ │ │ │ │ ├──┼───────┼───────┼───────┼───────┼─────┼────┤ │003 │雅筑汽車商務旅│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2月10日 │12,600元 │AR0000000 │03899-7 │ │ │館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4 │中國信託商業銀│中國信託商業銀│95年2月10日 │10,000元 │CB0000000 │00000000│ │ │行花蓮分行江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014 │ │ │祥 │花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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