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燁真
- 當事人貝侖有限公司、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貝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東順電氣工程有│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2月6日 │21,000元 │049041 │1567-1 │ │ │限公司廉興蓉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 │里分社 │ │ │ │ │ ├──┼───────┼───────┼───────┼───────┼─────┼────┤ │002 │花新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95年3月31日 │16,958元 │SC0000000 │00000000│ │ │司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3431 │ │ │ │分行 │ │ │ │ │ ├──┼───────┼───────┼───────┼───────┼─────┼────┤ │003 │雅筑汽車商務旅│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2月10日 │12,600元 │AR0000000 │03899-7 │ │ │館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4 │中國信託商業銀│中國信託商業銀│95年2月10日 │10,000元 │CB0000000 │00000000│ │ │行花蓮分行江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014 │ │ │祥 │花蓮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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