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元盛鋼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花蓮縣豐濱鄉公│花蓮縣光豐地區│94年7月5日 │45,600元 │021687 │61003 ││ │所 │農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