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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8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1870號

債權人
上毅大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台北縣深坑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87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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