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2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224號
- 債權人
- 蕭錦銘即嘉樺鋼鐵企業社
- 債務人
-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群桔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本(須可辨認公司設立最新情況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②請釋明簽單人林金福與債務人群桔營造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據。」,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