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936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旋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5號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10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5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