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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936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旋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5號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10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5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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