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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199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上載客戶為「不一樣童裝」,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㈡「不一樣童裝」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抄本。」,該通知已於95年8月2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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