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199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上載客戶為「不一樣童裝」,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㈡「不一樣童裝」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抄本。」,該通知已於95年8月2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