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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告
品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林佑錩即興昌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394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業已駁回原告之訴,本應一併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然該部分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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