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品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佑錩即興昌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 為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394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業已駁回原告之訴,本應一併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然該部分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