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忠律師
- 被告
- 品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林佑錩即興昌企業社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394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業已駁回原告之訴,本應一併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然該部分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