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2樓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約定於95年2月7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自9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於95年2月24日買賣移轉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附表:95年度拍字第272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玉里鎮 │玉昌 │ │1341 │建│ │ │182 │全部 │丙○○ │├──┼───┼────┼───┼───┼────┼─┼──┼──┼────┼─────┼────┤│002 │花蓮縣│玉里鎮 │玉昌 │ │1342 │建│ │ │129 │全部 │丙○○ │├──┼───┼────┼───┼───┼────┼─┼──┼──┼────┼─────┼────┤│003 │花蓮縣│玉里鎮 │玉昌 │ │1336之3 │建│ │ │39 │全部 │丙○○ │├──┼───┼────┼───┼───┼────┼─┼──┼──┼────┼─────┼────┤│004 │花蓮縣│玉里鎮 │玉城 │ │1351之5 │田│ │ │165 │全部 │乙○○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272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705 │花蓮縣玉里│玉昌段13│住家用、│一層88.69 │88.69 │ │ │ │全部 │丙○○││ │ │鎮○○街38│42地號 │木造一層│ │ │ │ │ │ │ ││ │ │號 │ │樓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