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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愛如蜜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愛如蜜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8月2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8月及9月份向聲請人購物之貸款408,721元 ,並有發貨單、貨款結算單為證,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408,72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348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富里鄉 ○○○段│ │86 │空白│ │ │292.5 │全部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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