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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48號

聲請人
愛如蜜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8月及9月份向聲請人購物之貸款408,721元,並有發貨單、貨款結算單為證,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408,72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348號│├──┬────────────────────┬──┬──────────┬─────┬────┤│ │土地坐 落 │ │面積 ││││編號├───┬────┬───┬───┬───┤地目├──┬──┬────┤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富里鄉 ○○○段│ │86 │空白│ │ │292.5 │全部 │乙○○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李明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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